✅「保證續保」、「不保證續保」差在哪裡呀??
✅投保定期險的你,也在猶豫明年要不要續保嗎?
✅你知道有些保險申請理賠過後會影響續保嗎?
大部份的人會在這產生疑慮,是不是不要購買定期險而改買終身就不會有這類的問題,但是別擔心,其實只要搞懂「續保條款」定期險也可以安心買喔!
續保條款大致上分為四種:
一、保證續保:

簡單來說,只要保戶有繳交保費,無論有沒有申請理賠過或是健康狀況下降甚至是商品停售,保險公司不管任何理由都不得拒絕續保。
對於保戶而言,這個條款是最有利的,選擇權在保戶的手上。目前除了意外險以外,其他人壽保險的定期險幾乎都屬於這種條款。
但是要特別注意,大部分條款是「有條件」的保證續保,類似條款如下:

若是這類條款遇到商品停售等等狀況,保險公司依然可以拒絕續保,主要是保險公司要避免錯估損率,所以如果你的商品屬於健康險-【醫療、癌症、殘廢】要盡可能避免選擇這類型的條款。
二、不保證續保

意思是,只要保險公司同意續保且保戶繳交保費,保單才能繼續有效。
此條款續保決定權在於保險公司上,假如保戶前一年理賠次數過多、健康狀況下降、商品停售等等,保險公司都有可能拒絕隔年續保。大多產險公司的意外險都是屬於此類型的條款。
所以如果要投保意外險,建議搭配壽險有保證續保條款的意外險,才不會因為各種因素被保險公司拒保而產生財務漏洞。
在健康險也是要注意盡可能不要選擇擁有此條款的,到時要重新投保時會相對困難許多。
三、自動續保

自動續保,並不代表保證續保,只是可以省去重新簽訂契約的麻煩。
因此決定權還是在保險公司身上,而非保戶本身。這樣的條款大多出現在產險專案,例如:意外險、車險等等。
四、重新訂定契約

這個條款則出現在團險,團險和其他險種完全不同,契約是每年的新契約,年度期滿以後因行政上的方便,若雙方對於內容、保費沒有異議,可按照前一年契約延續,無須重新填寫要保書、健康告知書等文件。
但是被保人前一年已經罹患某些疾病,保險公司是否會以「保險法127條」表示「已在疾病」而拒絕負保險責任,要是配偶在離婚後隔年不符投保規則,遭拒保或拒賠。
以上整理出會出現在保單裡面的條款,強烈建議把自己的保單拿出來翻一翻,不然有可能隔年沒辦法投保,導致權益受損喔。
常見問題:
Q:要是我的定期險沒有保證續保可以做更動嗎?
A:是可以的,定期險為一年一約,在隔年度可以更動。
Q:自動續保是不是等於保證續保?
A:不等於,自動續保可以省略行政上的麻煩,但是並不代表隔年一定保證可以續保,如果遇到商品停售,最終決定權還是在保險公司手上。
Q:甚麼樣的險種適合甚麼樣的條款呢?
A:在這幫大家整理一下:
醫療、癌症、重大疾病、殘廢險:可選擇人壽公司「保證續保」條款之商品。
意外險:可選擇產險或是團險商品做搭配,雖然不保證續保,保費也較便宜。
每個商品都有適合的條款在,沒有絕對的好與壞。
魔鬼藏在細節裡,因此在選擇上還是要小心購買,要是發現自己的保單有上面所說的問題,請務必要做調整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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