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保險之前生病,可以不用說嗎?『誠實告知』的重要性!

什麼狀況是買保險最不想遇到的?

是…買了結果不賠!

這樣的狀況不時耳聞,其實可以避免的,只要投保之前多留心。

投保最大的禁忌:

帶病投保這是考驗人性的問題,今天我們在買保險的當下,身體狀況如何我們一定清楚。

但為什麼帶病投保案例還是如此多?來看看這個買保單的場景:

業務員:來,最後做個健康確認,如果沒有下面這些狀況的話,就幫你勾「否」 囉?
(內心 OS:拜託不要有狀況,順利承保吧….)

保戶:嗯嗯…沒有喔!
(內心 OS:好像之前有上面提到的狀況欸…算了…不要說好了…不然等等說了保費又變貴什麼的就麻煩了..)

業務員:好!那這樣就沒問題囉。
(內心 OS:還好..他身體沒狀況。呼..)

投保成功,真的沒問題嗎?

這就是噩夢的開始,因為非誠實告知影響是我們保戶權益!

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。

先來個新生兒保險的案例!小孩剛出生時,也會遇上健康檢查的問題,很多父母在孩子出生時就將健檢一次做足,而檢查結果如果不正常,像卵圓孔閉合不全、聽力篩檢異常等等..這些狀況就會影響後續投保..

(延伸閱讀:新生兒保單的迷思,你中了幾種?)

所以買保險之前,到底要不要告知呢?

一、保險公司二年內可以『隨時解約』?

現在的健保卡都有連線紀錄,只要一調閱就能知道過去就醫紀錄,其實保險公 司調一調病歷就知道了…所以我們不要存著僥倖心理,想說沒發現就沒事了,未來有糾紛上了調解或是評議中心吃虧的也是我們保戶。

PS:還有一個小地方留意,一般投保時保險公司不會無聊去調病歷,通常都是要理賠的時候,如果金額比較龐大,這時保險公司就會行文去醫療院所調病歷,所以…千萬小心!

保險法§64 條也有明文規定:

『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…..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』

當投保時沒有據實填寫『健康告知書』,未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,保險公司只要發現有隱匿不報,沒超過二年的時間內保險公司是可以直接解除我們的契約,同時不用退還保費。(我們處理過很多這種案例…)

保險法§25 條不用退還保費:

『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,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。』

二、投保超過二年,保險公司還是不會賠?

業務員跟我說:

『沒有誠實告知沒關係,只要超過二年之後保險公司就會賠,,真的是這樣嗎?』

答案是假的!假的!(海濤法師現身..)

千萬不要誤會,這在保險法§127 條有規定:

『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』

所以即使超過二年,保險公司也不會賠給你,而且相關併發症也一律拒賠。

注意!是相關併發症也不會賠!併發症這就牽扯很大了….

例如:

『中風』算不算糖尿病或高血壓併發症等等…後續爭議真的喬不清了!

三、誠實告知後,對投保會有什麼影響?

也曾有保戶說:

『小朋友出生投保,之前有做新生兒健檢有發現問題,但只要有問題保費就會變很貴!所以可以不要說的就盡量不要說…』

事實上,如果有體況投保,我們先釐清一下,正常保險公司有這三種做法:

「批註」:原本就有的疾病,和未來可能的併發症一律除外不賠。

「加費」:非正常體承保,投保以後保費依照比例增加(常見 25-100%不等)。

「拒保」:拒絕承保或一段時間內無法再次送件(延期承保)。

但上面提到的「批註」、「加費」和「拒保」也可能是暫時,未來健康狀況好轉時提出一些健檢報告,也有機會能夠取消這些條件。

實際案例分享:

台北劉先生 於 105.01 投保醫療險並於 105.04 因為肝硬化住院,提出理賠,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保戶 104 年就有肝硬化紀錄,因此提出違反告知不理賠並解除契約,而保戶認為投保時有告知 B 型肝炎紀錄(告知錯誤),認為不該拒賠,之後這個案例又送去評議中心,最後保戶仍被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。

因此買保險寫文件時,要注意有張『健康告知書』文件,上面會寫有哪些狀況、那些疾病要告知,別貪一時方便違反告知,讓自己權益損失囉!

-專人諮詢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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